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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,判决被告购物商场承担原告何某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的60%,即80465.99元;原告何某自行承担40%,即53644元。

2007年12月22日,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的何某在南康市坚强量贩购物商场购买商品。由于地板滑,何某不慎摔伤,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5649.69元,并被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。何某就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与商场交涉,但未达成一致,故何某以商场的地板滑且没有任何提示与防护措施,致使自己摔倒受伤,有过错,应承担全责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34109.99元。而超市认为,何某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,摔伤是由其自己的疾病所致,不应承担责任。


法院审理后认为,何某在商场购物时,因地板滑,导致不慎摔伤,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,被告应负主要责任。何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,本应注意自身的安全,却疏忽大意,造成摔伤,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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